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一、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的起步恢複時期(1978—1991年)

新中國成立以後,為了對之前遺留下的舊教育進行改造,政府接管了所有的私立學校,從而壟斷了教育資源。這一方麵有利於迅速擴大學校教育的發展規模,為教育普及服務;另一方麵有利於實施革命的教育內容和教育形式,通過教育來實現社會精神麵貌的革新。但是中國教育的機械呆板、整齊劃一的弊病也由此而生並日趨嚴重。[1]因此,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後,隨著黨的工作重心從“以階級鬥爭為綱”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教育體製改革隨即被提上日程。當時我國教育麵臨的迫切問題是如何改變國家對教育事業“包得過多”,政府對辦學實體“統得過死”的局麵。因此,國家一方麵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學與集資辦學,另一方麵逐步下放管理權力,逐步開放社會力量辦學的渠道。民辦教育事業處在這兩方麵改革的交匯點,開始複蘇。[2]

1981年我國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同年9月,教育部在給國務院的報告中提出:“目前,國家和企事業辦學還不能完全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和廣大青年、職工學習科學技術的需要,社會上的離退休人員願意為培養人才出力,因此,應當允許私人和社團根據當地需要和各自特長,舉辦補習學校和補習班。”[3]由此,一些具有非學曆和職業培訓性質的民辦成人學校在政府的許可下,成為社會力量辦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得到了初步發展。

民辦教育的正式崛起,以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中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條款為起點。1982年11月26日,彭真在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做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提出“兩條腿”辦教育的方針。《憲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一次將社會力量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力量辦學做出原則性規定,使民辦教育地位得到了國家法律的承認,完成了民辦教育自新中國成立以後由取締到恢複的轉變。事實上,集體經濟組織和國家企事業單位一直以來都在舉辦各種教育事業,但是由於私人和私人團體辦學的合法性尚存疑,因此,《憲法》采用了列舉加概括的方式,以“其他社會力量”的提法為私人辦學留下了空間,反映了在製定《憲法》之際,既有認可私人辦學的初衷,又考慮到人們的普遍認同還須經曆一定的認識轉化過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