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一、確立了民辦教育的合法性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對私立學校實行的是“公私兼顧”的政策,後來受蘇聯教育學界1952年《關於作為社會現象的教育的專門特點的爭論總結》的影響,教育被簡單地歸結為社會上層建築,是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的。這一觀點在1957年毛澤東同誌《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被延續,到195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確立為“兩個必須”的教育方針,教育被確定為是意識形態的重要陣地,民辦學校因喪失其合法性而退出了曆史舞台。

改革開放以後,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理論前導下,教育學界開始了對教育本質問題的大討論,認為教育不僅僅具有單純的政治功能,打破了教育是上層建築的錯誤認識。這些學術爭鳴和理論探討,為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的突破提供了理論基礎。20世紀80年代初期,公辦教育資源的社會供給嚴重不足,民辦教育被認為具有“拾遺補闕”的作用,在改革開放的大環境下,獲得了一種事實上的承認。雖然1982年《憲法》中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條款被視為是對恢複民辦教育的肯定,但是當時的社會力量主要被認為是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主黨派,對私人辦學仍然是不置可否。民辦教育存在與發展的整體政策環境並不明朗,也不具備形式上的合法性。

20世紀80年代後期,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辦教育開始被認為是我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成為“國家辦學的補充”。但是,在整個20世紀80年代,民辦學校的辦學層次還比較低,主要是以非學曆教育為主的職業學校和業餘學校的方式生存和發展。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民辦教育獲得了較快的發展,不但民辦學校的數量迅速增加,而且民辦學校的辦學層次也在不斷提升。民辦教育開始由非學曆教育進入學曆教育領域,民辦教育的辦學範圍得以迅速擴大。但是從總體上看,在1997年以前,民辦教育的法律地位並不牢固,其辦學範圍受到國家政策的嚴格限製。換言之,民辦教育的合法性依然存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