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教育治理具有主體多元化特征,政府、市場組織、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在其中相互交叉、彼此影響。這種複雜的互動關係需要法治來進行必要的規範和調整。法治不僅提供了一種社會成員共同遵守的規則體係,並通過這套規則來約束各方的行為,以保證所有的治理主體都能夠在一個彼此認可的行為框架下活動;而且法治能夠保障各種治理主體合法平等地參與到治理過程中來,並為各自的行為負責。可以說,如果沒有健全的法製,沒有對法律的充分尊重和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社會秩序,教育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無從談起。
作為教育治理重要主體的民辦教育,其與法治之間相互依存的關係更為明顯。一方麵,民辦教育的發展迫切需要法治來進行保障。需要用法律來規範和引導民辦教育,以提升其承接教育公共服務和管理教育事務的能力;需要營造以公益精神為核心的法治環境,依法界定民辦學校和政府、公辦學校和市場的權利邊界,使民辦教育保持自主性和獨立性。另一方麵,民辦教育對法治建設的促進作用也無可替代。不僅推進教育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要求民辦教育充分發揮立法協商作用,而且依法推進基層民主和行業自律也要求規範和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至於提升教育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及改革與完善社會組織監管體製,也理應需要發揮社會組織的主體作用。因此,法治不僅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且是教育治理的基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