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民辦教育發展曆史,可以發現我國的民辦教育是在政府和社會、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的衝突與融合中逐漸發展起來的,是社會力量崛起的一種體現,因此,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也就成為社會體製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體製改革整體進程的推進而不斷變化與完善。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政府開啟了全麵深化改革的新格局,其中,簡政放權、向社會分權是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理念支撐和製度取向。作為國家治理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依法培育並規範包括民辦學校在內的社會組織也已納入我國政治的最高議程。因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機製”“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並且具體要求“健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製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隨後,“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加快推進教育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教育領域在之後一段時間內的工作目標和內容。
從傳統的“教育管理”到現在的“教育治理”,這不僅是一個頗具新意的理論表述,標誌著我國的教育事業將邁上一個新台階,而且其中蘊含著政府與社會之間關係變化的豐富內涵,是教育事業改革的宏觀背景,對民辦教育及其政策法律建設的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
按照馬克思主義國家與社會觀,國家源於社會,並最終要回歸社會。這一觀點預言了當代政治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即人類政治過程的重心已經開始從統治逐漸轉向治理,這是國家消亡的邏輯結果。[8]而凱恩斯主義的失靈和福利國家的危機,使得限製國家權力活動範圍並促使其回歸社會已經成為西方國家主流的政治思潮。[9]因此,從管理到治理,並非政策術語的簡單升級,而是順應了人類社會處理公共事務時“從統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的曆史發展趨勢。就教育領域的治理而言,發展民辦教育不僅意味著在權力行使主體上,從側重於強調政府是管理教育事業合法權力的主要來源、由政府對教育直接進行管理,轉變為主張政府、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都是合法權力的來源,任何單一主體都不能壟斷對教育事務的管理;而且意味著在社會主體之間的關係方麵,從政府對社會進行命令和控製,轉變為政府和社會力量之間進行協商合作;它還意味著在權力行使方式上,從習慣由政府通過政策和法律來發號施令,轉變為通過綜合政策法律、鄉規民約、市民公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道德習慣等手段來規範和引導社會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