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創新研究.2018年全國師範大學國有資產管理研究會論文集

一、委托代理理論與高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

委托代理理論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委托代理理論是高校資產管理的邏輯起點。高校國有資產由高校占有和使用,高校不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而是代理人。國家將國有資產委托高校管理,委托代理人層次越多,監督成本就越高。現階段,高校資產在委托—代理過程中,在高校國有資產終極委托者監督缺位的條件下,實際管理權被代理人實施,高校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中應自覺履行管理責任,實現管理目標。

(一)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高校資產出租出借的首要目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高校國有資產大部分是非經營性資產,是為履行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責任而存在的事業資產。其自身並不參與具體的社會流通或生產活動,其管理主要側重於使用效益。高校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經營性之後,其資產性質發生了改變,對於其管理由原來的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轉變為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建立科學規範的管理體製

建立科學規範的管理體製,是切實提高高校資產出租出借工作的基礎,也是高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工作的目標。高校應成立由校級領導牽頭的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負責對全校經營性資產進行統一管理,應按規定實行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分類建賬、獨立核算。

(三)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高校國有資產,主要是國家為了進行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而存在的。高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應充分考慮到學校教職工、在校學生的權益及對社會的貢獻。對於學校教職工而言,高校出租出借的管理應兼顧教職工及其家屬的就業、子女入學、生活便捷等方麵;對於在校學生而言,高校出租出借的管理應兼顧學生社會實踐、生活環境、生活成本及科研實踐等方麵;對於社會而言,高校出租出借的管理應兼顧校辦企業、後勤服務實體等在吸納就業、上繳稅收等方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