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社會結構
家庭或擴大式家庭、城市公民共同體和國家或中央政府構成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社會的主要結構。這樣的社會結構幾乎亙古未變,延續至今。
一、家庭
家庭無論在古代還是現代,都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甚至經濟單位,越往古代,其作為經濟單位的角色就越重要。在古代美索不達米亞也同樣如此。“家庭是美索不達米亞最基本的社會單位,家庭的規模大小不一,相差很大。最小的家庭就是一個核心家庭。”[1]核心家庭通常包括父母親與他們未結婚的孩子,也可以是單親家庭,這樣的家庭也可以擁有仆人和家內奴隸。“根據對公元前第三千紀中葉的巴比倫土地買賣文書的分析,美索不達米亞存在著擴大式家庭”,這裏的“擴大式家庭是指以家庭關係為紐帶的親屬組合,雖然他們並不一定居住在一起,但他們保持著密切的經濟和社會聯係”。[2]
在古代美索不達米亞,作為經濟單位,家庭或擴大式家庭是土地等生產資料最主要的占有和使用方式。對於一般的阿維魯家庭而言,其獲得土地的方式大體有三種:其一,從祖輩繼承下來的土地,它是阿維魯在城市公社中享有全權的前提;其二,通過為王室提供服務,包括擔任官職和服兵役等,而獲得的服役田或供養田;其三,通過轉讓或買賣而獲得的田地。根據古巴比倫時期的土地買賣實踐判斷,通過買賣獲得的土地可以有四種經營途徑:買賣或商業交易,出租出去以獲得租金,雇用別人租種,自己親自耕種。在商人家庭中,由於在很多情況下出於資金短缺和共同承擔風險的需要,往往采取合夥經營的方式,因此擴大式家庭也發揮了作用,這一點在古亞述時期的商業殖民活動中更為明顯。有關亞述地產權利的起源,“在城邦發展成一個民族國家實體以前,土地歸擴大式家庭所有,在中亞述時期這種土地製度仍有非常明顯的印記,盡管在中亞述時期擴大式家庭通常集合起來進入更大的村社;這種發展變化在某些方麵限製了任何特定擴大式家庭的活動自由。村社所控製的大部分土地被分成若幹的小塊,稱為‘份地’,這些‘份地’定期地在擴大式家庭中進行再分配,以及在私人中間進行買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