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美索不達米亞文明

第二節 社會分層

社會分層是人類社會的“自然”規律,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不可抗拒的規律。盡管追求平等是人類的目標和願望,但社會分層卻是人類社會的現實,在階級社會中,社會階層具有鮮明的階級特征,因此社會分層具有明顯的階級性。在古代美索不達米亞曆史發展的任何階段,社會都存在著明顯的分層,在美索不達米亞的文化中存在著分層或等級的觀念和意識。就連天上的眾神也是劃分層次或等級的,“這是美索不達米亞人熱衷於社會分層的十分有力的證明”[10]。從《漢謨拉比法典》中就可以明顯看出,古巴比倫社會存在著阿維魯、穆什欽努和奴隸三大社會階層,不同階層顯然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社會地位。

一、阿維魯的社會地位

眾所周知,漢謨拉比在其法典中把古巴比倫社會的居民劃分為三個等級,即阿維魯(Awīlum)、穆什欽努(Mu?kēnum)和奴隸(Wardum)。關於阿維魯與穆什欽努的內涵問題,自《漢謨拉比法典》被發現以來,一直存在著激烈的論爭。[11]隨著討論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學者達成了基本的共識,他們都主張阿維魯是在公社中享有全權的自由民,穆什欽努是王室仆從。這一論斷無疑符合曆史事實。

阿維魯與穆什欽努有以下幾方麵的區別。

其一,阿維魯來源於傳統氏族,屬於城市公社,穆什欽努被排斥在氏族和城市公社集體之外。這從有關法典中便明顯可見。

《漢謨拉比法典》第136條規定:

如果一個人(阿維魯,Awīlum)背棄其城市公社(Alum)而出走,而後其妻改嫁入於他人之家,及此阿維魯返回而欲重新擁有其妻,則因彼憎恨自己的城市公社而出走,此妻不得返回其夫——出走者之處。[12]

《埃什努那法典》第30條規定:

如果一個人憎恨其城市公社而逃走,而另一人在事實上占有了其妻:無論他何時返回,他都不能對他的妻子進行起訴。[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