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謨拉比法典》反映出的古巴比倫社會的婚姻、家庭和繼承關係有著兩個基本特征,其一是家長製殘餘(宗法製)仍較明顯地存在著,其二是相對而言,婦女享有較高的地位。
在婚姻方麵,一方麵,結婚的雙方必須締結婚約,無婚約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這說明男女雙方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而對婦女顯得更為重要,因為這在某種程度上限製了男人的恣意妄為。但另一方麵,婚約的締結不是由結婚者本人,而是由雙方的父親來完成的。婚約按財產買賣契約方式立字蓋章,婚約締結後,如果男方違約另娶則失其聘金;如果女方毀約另嫁,則要加倍退還聘金(第159、160條)。
一、婚姻契約
根據官方法律和私人契約的記載,我們可以說,至少在古巴比倫社會,契約觀念和契約形式已經進入了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婚姻就是一種典型的契約形式,包括三種形式:締約——結婚,違約——退婚或悔婚,解約——離婚。
首先,沒有締結契約的婚姻是不被法律認可和承認的,這在埃什努那王俾拉拉馬的法典和古巴比倫王國漢謨拉比王的法典中都得到了證明。
《埃什努那法典》
第27條:倘自由民未向女之父母提出請求,且未與女之父母訂立協議與契約,而徑取自由民之女為妻,則此女住自由民之家即達一年之久,仍非其妻。
第28條:倘相反,自由民已與女之父母訂立協議及契約,而後取女為妻,則她已為有夫之婦,倘再投入他人懷抱,則應處死,不得偷生。[20]
《漢謨拉比法典》
第128條:如果一個人娶妻而沒有立文約,那麽那女人還不是個妻子。[21]
大多數中外學者都認為法典中所說的契約指的是書麵文約,但也有個別學者認為《漢謨拉比法典》第128條中所說的契約不一定是書麵文約而也有可能是口頭婚約[22],但無論是書麵契約還是口頭婚約,都不影響我們的立論,因為兩者都屬於契約形式。《中期亞述法典》則規定(第34條),如果一個人與寡婦結婚,而沒有締結婚約,她在他家住了兩年,那她就是他的妻子,也就不能走了。[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