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中國文明 (下卷)

第六節“四民”之一的商人階層和流通財貨的貢獻

兩宋時期,隨著商人在社會經濟領域中的作用日益增強,社會各階層中對於商業、商人的看法與前朝相比亦發生明顯改變。商業的地位被提到和士、農、工一樣的本業地位,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隨著商業地位的提高,社會上對於商人的看法也逐漸發生改變,視商人為“雜類”、“賤類”,動輒加以打擊、抑製的傳統做法逐漸減少,封建政府開始和商人進行合作。商人成為封建國家、士人意識觀念中的“四民”之一,具有和士、農、工一樣的“齊民”資格。

在政府和社會對商人態度轉變的同時,商人也在積極利用各種手段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通過各種途徑獲取政治地位。積極參加科舉考試,應舉作官,無疑是最為穩妥的一種辦法。宋初,封建法律沿襲前代,禁止“工商雜類”本人參加科舉考試和作官,但不久便放寬尺度,允許商賈中的“奇才異行者”應舉,也允許商賈的子弟應舉。宋真宗時,茶商侯某“家產甚富贍”,其子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進士及第,後授真州(治今江蘇儀征)幕職官。宋仁宗時,曹州(山東菏澤市南)“市井人”於令儀之子伋、侄傑等人皆進士登第。宋徽宗時,由於官府牟利,接受商人賄賂,允許他們應舉做官的例子更多。南宋時亦是如此,最典型的例子如鄱陽(今江西波陽)人黃道安,屢試落榜而罷舉為商,一段時間後又參加鄉試,最後參加禮部試,終於中榜。這表明了在兩宋時期,商人及其弟子可以通過參加科舉考試做官,躋身士大夫之列。

自己親自上陣,蟾宮折桂無疑是有很大難度的,也不符合商人逐利的初衷。而交結宗室、官員,或與之聯姻,借此謀取官位,則相對容易些。這方麵的成功例子很多,如宋仁宗初年,開封府尉氏縣茶商之子馬季良,因娶一名得寵外戚的女兒,授光祿寺丞,並由皇帝召試館職。至和元年(1054),宰相梁適“留富民郭秉在家買賣,奏與恩澤”[60]。更有甚者,官商之間形成**裸的錢權買賣,如宋英宗時,京城很多富商,每逢省試年份,擇中第士人為婿,“不問陰陽吉凶及其家世”,以高價為誘餌,使人就範,謂之“榜下捉婿”。[61]南宋時,類似的情況也還有很多。有些官員在注調京官闕後,也往往找相識的富商巨賈,向他們“預貸金以為費”[62],等上任後再償還。商人能夠和外戚、高官相結交,彼此形成一個龐大的關係網,為其從政、經商提供了很多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