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晉滅亡後,占田製在東晉和十六國時期經曆了嚴重的變形,至北魏時期被再次進行了改革,在李安世、李衝等名臣的主張下,出台了代表土地製度、賦稅製度全麵改革的均田製、三長製和新租調製。
均田製頒行於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其基本內容載於《魏書·食貨誌》。法令全文共15條[3],按照各條目之間的關係及內容,大致可劃分為5類:一是關於國有土地性質的“露田”的法令,包括第1、2兩條;二是關於私有土地性質的“桑田”的法令,包括第3、4、5、6條;三是關於非桑地區的規定,包括第7條;四是關於各種特殊情況的補充規定,包括第8至14條;五是關於地方官吏授予公田的規定,包括第15條。
三長製則是為保證戶籍登記和賦稅征收而進行的製度設計。李衝的主張被采納,太和十年(486)二月,“遂立三長,公私便之”。所謂三長,就是鄰、裏、黨三長,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裏長,五裏立一黨長”。三長“皆取鄉人強謹者”擔任,擁有“複征戍”的優待——“鄰長複一夫,裏長二,黨長三”。三長被納入國家官吏體係之內,可以憑工作成績次第遷長,“三載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三長的主要任務,一是校比民戶,勘定戶籍;二是督課賦稅,征發徭役;三是推行均田,勸課農桑。[4]
在這些基礎性的製度設計基礎上,與均田製相適應的賦稅製度也隨之建立。
《魏書·食貨誌》稱,北魏孝文帝改革之前,實行的仍是魏晉以來租調舊製,“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但這種製度設計,導致了世家大族及官吏對品級評定的操縱,使得“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隱漏,廢公罔私。富強者並兼有餘,貧弱者糊口不足。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眾寡之別。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太和十年(486),北魏孝文帝采納給事中李衝提出的賦稅製度,詔令實施,並載之於《魏書·食貨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