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製度與土地製度是緊密相關的。東漢末年,因諸侯戰亂,北方黃河流域地區大量土地荒廢,成為曹魏時期實行屯田製度的時代背景——中央政府通過派軍隊劃定區域,進行開墾耕種的方式,掌握了大量土地。但仍有極大一部分的土地,被流亡民眾獨力開墾,並被名之為“占田”。至西晉初年,賦稅製度的實施,便以占田為名。占田製的內容,載於《晉書·食貨誌》,以詔書的形式發布全國,全文如下:
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複有田宅,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處,近郊有芻槁之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處;近郊田,大國四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皆聽留之。
又製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一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已以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鬥,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為認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輦、跡禽、前軀、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賁、殿中武賁、持椎斧武騎武賁、持鈒冗從武賁、命中武賁武騎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