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兩漢和平時期的結束,使得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商業手工業和貨幣經濟一直處於萎縮狀態,社會經濟發展是畸形的,因此其賦稅製度,整體以農業稅為主,兩漢時期盛行的商業稅,在各個政權的財政體係中的地位,所占比例大都呈極低的水平。
分裂時期的各個政權,為了在兼並戰爭的環境中獲取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大都比較關注內部經濟建設,不少割據政權先後對賦稅和財政製度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例如,曹操以國家名義推行的屯田製,曹魏政權廢除漢朝稅製改行田租戶調製,西晉推行占田課田製,以及北魏時期著名的均田製與新租調製等。這些製度改革,使得各政權內部的農業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並推動了江南地區的經濟開發,為唐朝財政與經濟重心的南移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