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中期租庸調製的崩潰及兩稅法的產生
兩稅法是唐朝後期及五代時期實行的基本賦稅製度,標誌著中國賦稅史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新唐書·食貨誌》中稱:“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並,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稅”,深刻闡明了兩稅法產生的曆史背景,而安史之亂的爆發,則使得租庸調之所以存在的穩定的社會秩序歸於消失,終於成為租庸調被替代的直接原因。
其實,租庸調製難以在唐中後期實行的原因,有幾個層麵可以解釋。
第一,均田製所需的國有土地,在日益增長的大土地私有製的衝擊下徹底崩壞,租庸調製失去了繼續實施的基礎條件。唐王朝前期百餘年的安定,直接造成了官僚體係的日益龐大,以及由此而來的土地買賣越來越多,在國家權力的背景下,各級官僚地主進行大肆的土地兼並,一般的編戶齊民掌握的土地越來越少,但仍承擔了大部分的國家賦稅,必然會造成更大的民眾流亡。所謂“編版之戶,三耗其二,歸耕之人,百無其一”[15]。但唐王朝無法對這一問題進行根本的解決,租庸調製的基礎已經消失。
第二,唐朝在租庸調製度之下,賦稅的征收超常苛濫,逐步超越了民眾的承受能力。從中央以至地方各級政府官僚機構龐大,王公貴族也占用了極大比例的開支。貞觀初年(627),朝廷官吏不過600餘人,唐高宗時內外文武官一品到九品已達到1.3萬餘人,再到唐玄宗時,內外文武官員已達1.8萬餘人,若再包括流外官在內,則全國官吏數量約計37萬人,而當時全國戶數約為900萬,則平均約20戶養一個官吏,賦稅之重也由此可見,國家的財政開支日益緊絀也屬再正常不過了。
第三,租庸調製度之下的賦稅征收,輕重不均現象極為嚴重,不公平的程度已至極限。《通典》記載稱當時的情況是,全國“應管戶總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七十四,不課戶總百一十七萬四千五百九十二,課戶七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總千六百九十九萬三百八十六,不課口千四百六十一萬九千五百八十七,課口二百三十七萬七百九十九”[16]——賦稅征收的對象,完全落在占總戶數1/3,總口數1/7的農民身上。這種狀況直接導致農民無以為生,隻能逃亡,但政府又用攤逃的方法對未逃戶課戶加征賦稅,使得逃戶更多。因此,在安史之亂後,唐朝戶數從頂峰時期的900萬戶銳減至190餘萬戶,雖不排除大量人口在戰亂中死去,但因賦稅過重而逃亡者也應不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