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在經曆了“貞觀之治”和武後統治的相對安定時期之後,到唐中宗、唐睿宗時期逐漸出現一些社會問題,對國家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先天二年(713),姚崇向唐玄宗提出了10條改革綱領,其主要內容為:皇帝應以仁愛治天下而不是推行嚴刑峻法;不進行軍事冒險;行使法律應不論親疏,公正嚴明;禁止宦官參政;禁止開征苛捐雜稅;禁止皇親國戚在中央政府任職;樹立皇帝的個人權威;鼓勵大臣們直言上諫;停止建造佛寺道觀;清除外戚對政權的幹預。唐玄宗對這10條綱領表示讚成。
第一,整頓吏治。由於唐中宗時期的“墨敕斜封”導致官僚機構臃腫,政治混亂,因此有必要對官吏進行整頓。唐玄宗裁汰冗官,罷停了斜封、待缺、員外等官職並停廢了閑散的司、監、署10餘所,嚴格控製官員的銓選,以才、功授官,重視對地方官特別是對縣令政績的考核。開元二年(714)初,製定了從京師選拔有才能的官員去地方擔任刺史和都督,而有良好政績的刺史和都督會調入京師為官的製度。開元三年(715),唐玄宗再次頒詔命令互調京畿和地方官員,在這份《整飭吏治詔》中規定各道按察使於每年十月對地方官員的政績進行考核,其中政績優良者可以在京師任職,而那些未在地方擔任過刺史或縣令的人則不能在中央政府任職。這項政策確保了中央官吏有地方行政經驗,從而達到優化中央及地方官僚係統的目的。開元二十二年(734)二月,又根據張九齡的奏議,正式建立了按察使製。按察使有權監督地方官員,以防止他們濫用權力。
第二,抑製食實封貴族。唐朝初年食封貴族僅有二三十家,到唐中宗時期食實封貴族大量增加,他們對封戶的剝削十分嚴重,導致大量封戶破產逃亡。開元三年(715),唐玄宗規定,政府統一征收封家的租調並統一撥發給各封主,禁止封主去出封州征催,禁止向封戶放高利貸。此舉增加了唐王朝的賦稅收入,同時也減輕了一部分人民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