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可能有人要說,雖然快樂幸福不是人自覺或不自覺指向的目的,但它是人應當指向的目的,可是,為什麽人應當以快樂為目的呢?說一個人應當做某件事無非有兩種意思:(1)如果一個人希望實現某個目的,他應當使用某種手段;(2)或者,一個人絕對必須做某件事。如果我說人應該以快樂為目的,那麽根據第一種意思,我們實際上就使快樂成為某一別的目的的手段。如果取第二種意義的解釋,即說人是無條件地必定要尋求他自己的幸福,這種尋求是他的義務(或許道德義務),那這隻是做出了一個不可能證明的獨斷,它不會被每個人無條件地接受。一個人應當追求什麽最高目的不是一個推理證明的問題,而是一個感情的問題。難道所有的人都感到他們應當不顧其他事物而隻尋求快樂嗎?難道他們即使尋求別的事物也隻是因為快樂的緣故嗎?
[1] 有關對快樂主義的批評,見柏拉圖《斐裏布篇》和《國家篇》,第9卷;亞裏士多德《倫理學》;《康德的倫理學理論》,艾波特譯;達爾文《人類的由來》,第9章;累基《歐洲道德史》,第1章;西季維克《倫理學的方法》,第1編第4章;布萊德雷《倫理學研究》三、七;格林《倫理學緒論》,第2卷第2章,第3卷第1、4章,第4卷第3、4章;馬提諾《倫理學說類型》第2卷;墨萊《倫理學手冊》第2卷,第1部分第1章;齊美爾《倫理學概論》第1卷第4章;希斯勒普《倫理學綱要》,第349~385頁;包爾生《倫理學體係》第250頁起。
[2] 見約德爾《心理學教科書》,第416頁。
[3] 在這方麵,施太恩塔爾促請人們注意鞭身教教徒和跳特蘭特拉舞的人們的動作的傳染性效果。行動是具有傳染性的。當成千上萬的人喊“皇帝萬歲!”的時候,共和派和保守派都抗拒不了。隻有重複各自的神經感應,我們才能召回這種行動,這解釋了那些害怕從高塔跌落的人的行動等。見施太恩塔爾(Steinthal)《倫理學》(Ethik)第330頁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