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人們的行為有促進個人和社會利益的傾向。不管動機如何,可以說,每個人的行為都不僅影響到自己,也影響到別人。文明社會中人與人的聯係是如此緊密,以致每個成員的行為都必定要對行為者本人和社會產生一定的效果。關心自己身體的人,不論他的動機是什麽,都幾乎像對他自己有利一樣對他人也有利;關心同胞的健康的人也不能不從他的行動中得到自己的利益。對我家庭有利的事通常亦對我有利,對我有利的事通常也於我的家庭有利。同樣,我作為社會的一個成員,做有利於社會的事也有一種於我有利的傾向,做對我有利的事也有一種於社會有利的傾向。[8]“許多人強調的所謂個人品德的純粹利己主義特性完全是一個虛構。任何一個使自己成為酒鬼,或用別的方式損害自己的人,不能不減少他對社會的貢獻,傷害那些最接近他的人”[9],同樣,“我們習慣把誠實看作經濟生活中對別人的一種義務,但它同時也是對自己的一種義務。很多格言表現了人類這方麵的經驗:如誠實是最好的策略,騙子也會被人騙,來得快的東西去得也快等。”[10]適當行使自己功能的器官推動著整個組織的健康,而整個組織的健康又有利於各個器官的正常運行。個人不是一個孤立的原子,而是整體的一部分,它影響著整體,也受著整體的影響。[11]
因此,我們不可能對行為的效果,劃出一條明顯的利己或利他的界限來。一個行為的效果既關係到行為者,又關係到別人。正像包爾生所說[12]:“任何一個行動都影響到自己和他周圍的人的生活,因而必須從個人和社會利益兩方麵來觀察判斷它們。所謂對自己的義務和對別人的義務的傳統劃分,不能看成是一個合理的劃分,對個人的義務就是對他人的義務,對他人的義務同時也是對個人的義務。”這種行為就其效果而言,是既利己又利他的。這種同時促進個人和社會利益的行為可以看成是進化的產物。實行有利於自己但妨礙集體利益行為的人,和實行有利於集體但卻傷害個人利益行為的人,都容易在生存競爭中失敗而滅亡。而那些善於采取既有利於自己又有利於集體行為的人卻能夠生存,並把他們的行為方式通過教育和遺傳延續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