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7.現實或想象的苦樂作為動機

按第一種情況解釋快樂主義的心理學,就是說我們之所以做或不做某些事,是因為它們給我們快樂、痛苦或者給我們快樂、痛苦的承諾。引用一個典型的快樂主義心理學家貝恩[14]的話說就是:“某一確定動作和快樂偶爾同時出現,經過重複會使這種依據保持和接近的規律獲得的聯係迅速固定起來,以致在後來的日子裏,這種快樂或它的觀念會引起相應的行動。”[15]“對一種感情的記憶、概念或期望本質上能像真實的存在一樣使人行動,……沒有一些可使人快樂或痛苦的感情——現實的或想象的、本原的或派生的——意誌就得不到鼓勵……在每個真正的決斷性的衝動深處都有各種各樣的快樂或痛苦的形式占據著意識心靈。”[16]“那能使心靈愛好歡娛、迷醉的一切——現實的或想象的,本原的或由聯想派生的——都是我們行動的動力和追求的目標,那使我們痛苦、難受,或無論什麽名字的我們經驗中壞的方麵的一切,同樣也是我們行動的一個動力。”[17]貝恩認為,這些評論同樣也適用於較高的意誌的行動。“顯然,前麵所述的理論或觀點無例外地適用於整個領域,也就是說,意誌也是同樣由某種現實或想象的、潛伏或活動的苦樂驅動的。”[18]可是,我們的心靈並不是一直被與我們的追求相聯係的主觀的苦樂思想所占據,這並不是我們快樂的必要條件,當這些苦樂促使我們行動以後,我們有一段時間並不會想到它們。[19]

這樣,人們思考和行動都是為了獲得快樂或避免痛苦,例如,我現在研究哲學是因為我正從它得到快樂或者我期望以後會得到快樂。我在我的同胞為生存的鬥爭中幫助他們也是為了我的行為會給我幸福。快樂或快樂的觀念,任何時候都是我行為的動力。

(1)在我看來,這種行為心理學並不能證實它的觀點。快樂或快樂的觀念當然是意誌和行動的一個前提,但無論如何不是唯一的前提。我吃飯並不一定都是為了它給我快樂,我憤怒更不是要從憤怒中尋求滿足。我遵守道德規範也並不就是因為我由此得到快樂或希望得到快樂或者想避免痛苦。如前所述,心理學向我們指出無數的事例,在那些事例中行動直接跟隨著意識中某些觀念而出現。正像詹姆斯教授所說:“快樂和痛苦對我們行動的影響是如此廣泛和深刻,以致一種不成熟的哲學斷定快樂和痛苦是我們行為的唯一動機,說即使有時它們似乎顯現出來,也隻是因為它們處在那離推動行動較遠的想象中而被忽視了。但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盡管快樂和痛苦對我們的行為影響很重要,卻遠遠不是我們唯一的動機。例如,人的某些本能的動作和表示情緒的動作就絕對與它們無關。誰笑是因為笑的快樂,皺眉是為了皺眉的快樂呢?誰臉紅是為了避免臉不紅的痛苦呢?或者誰憤怒、悲哀、恐懼是因為它們會帶來快樂才這樣做的呢?在所有這些情況裏,行動都是命定地被一種幕後的力量所推動的:刺激物使某一神經係統產生反應,而這個神經係統又注定要以這種方式進行反應。我們憤怒、愛好或畏懼的目標和我們哭笑的原因,不管它們是直接出現在我們的感覺之中,還是僅僅由一個觀念代表,對我們都有一種特別的衝擊力量。心靈狀態的衝動性質是一種我們難以深究的屬性。各種心靈狀態具有的衝動性質多寡不同,方向不一,在快樂和痛苦的感情中有它,在對事物的知覺和想象中也有它,它絕不是排外的或單獨的。它是激發某種行動的整個意識(或其依據的神經過程)的本原。為什麽某種動物具有這樣一種本能,另一種動物具有那樣一種本能的問題是一個要由進化史來解釋的問題。不管怎樣,這些本能的衝動事實上已經產生,現在必須按它們存在的本來麵目去描述它們。那些抱著一個狹隘的目的論偏見的人們,以為隻需這是隱秘地求樂避苦,就能說明一切事例,但是如果說快樂的思想能促使人們行動,那麽別的思想也同樣可以,在此,隻有經驗能夠確定究竟是哪種想法促使人們行動的。”[20]或者,我們還可以引用達爾文的話,他雖然不是職業心理學家,可是卻比很多心理學家更仔細地進行過觀察。他說:“我所參考的許多著作家,除少數人外,都這樣寫道:似乎每個行動都必定有一個明確的動機,而且這個動機又必定和某些快樂或不快相聯係。但是看來人常常是衝動地行動,也就是說,依據本能或長期形成的習慣行動而沒有任何快樂的意識。蜜蜂或螞蟻盲目地遵循它們的本性行動時,大概也就是這樣做的。在極其危險的情況下,比如說發生火災時,當一個人在他毫不猶豫地努力搶救自己同伴的時候,幾乎不可能感到快樂,更沒有時間去思考如果他不去搶救以後可能會受到的責難。假如他後來反省自己的行為,他會感到當時在他心裏有一種與追求快樂幸福迥然不同的衝動,這種衝動看來是根植在他心中的社會本能。”[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