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8.現實的苦樂作為動機

有時候快樂主義是按照第六節講的第二種意思來解釋的,即所有的行為都是由現實的苦樂,而不是對苦樂的觀念或期望推動的。行動被推動隻是因為快樂或痛苦直接伴隨著它的觀念。用約德爾的話說就是:“影響意誌的隻是由記憶想象所引起的新生的感情(直接存在的感情),而不是對這種感情的觀念、概念或者記憶。”[26]

我們可以回答說:(1)嚴格地說,我們絕沒有純粹感情這樣一種意識狀態,在某一過程中,感情可能是占優勢的成分,但不是唯一的成分。根據現代心理學[27],我們除了感情以外還有思想和意誌。因此,我們為什麽要從一個統一的意識整體中挑出一個成分,作為最重要的行為動機呢?其次,為什麽單單挑出這一種呢?快樂主義心理學家把行為計劃和意誌處理得太簡單了,他想象我們首先有某個物體或行動的觀念,然後這個觀念不知怎樣又引起了一種快樂或痛苦的感情,最後行動就發生了。這個簡單的解答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2)即使撇開這個反對,在第二種意義上說快樂是行為的唯一動機,也得假定:(a)僅僅感情能引起行動;(b)僅僅使人快樂和痛苦的感情能引起行動;(c)所有感情都必須是這兩種感情中的一種。而這些說法每個都站不住腳。

我們前麵已經說明了感情不是行為或意誌的唯一動機,再說,苦樂也不是意識中唯一的感情,其他感情同樣有權利被視為動機。我們有義務、讚同和不讚同、希望和畏懼、愛和恨、憤怒、信任、嫉妒等感情,它們都能影響行動。那麽,這些感情僅僅是苦樂感情的不同表現形式嗎?無疑,在不讚同、畏懼、厭惡、憤怒中含有痛苦;而在讚同、希望、熱愛、信任中含有快樂,但苦樂是這些感情的全部嗎?每種感情不是都有它自己特殊的一麵嗎?畏懼所表現的內容比一個加上了痛苦感情的未來對象的觀念所含的意義要多得多,憤怒的感情除了我所擁有的觀念加上痛苦的感情之外,也還有自己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