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信現在可以很有把握地說,把快樂作為行為唯一動機的觀點是與心理學相抵觸的,我們的行動不僅僅是由快樂、痛苦或其觀念推動的。認為我們僅由快樂推動的主張是心理學的一個錯誤,這個錯誤一般表現為下麵幾點:
(1)快樂主義心理學家認為感情隻有苦樂兩種,苦樂是感情的唯一形式。這個假設,無論如何沒有證明到使大多數心理學家滿意的程度。
(2)快樂主義心理學家把欲望衝動與苦樂的感情混淆起來了。如前所述,我們的意識常常提出一個行動的觀念,它與一種指向它的傾向、衝動以及從內部和外部來的壓力結合在一起。這個衝動使人感到快樂直到達到某一關節點,在那以後它可能變得使人痛苦。因而我們可能不恰當地強調這種意識狀態使人快樂或使人痛苦的一麵,並把它看作行動的永恒不變的前提。我們必須防止完全把衝動和苦樂視為同一,如前所述,衝動實際包含的意義要多些。至於這種衝動的生理原因是腦神經的活動,還是由於肌肉關節運動在大腦中引起了興奮,或者同時由於這兩者,在此並沒有關係。這個事實是確實的,即從心理方麵看,衝動比苦樂包含的意義要多。
(3)快樂主義心理學家也把意誌的肯定與快樂、意誌的否定與痛苦視為同一。他們發現在心靈做出抉擇時,有一種“感情狀態”出現,既然感情隻有苦樂兩種,那這種感情也就必然不是痛苦就是快樂。但事實上,雖然快樂與痛苦常常包含在一個意誌過程裏,但它們並不是其中唯一的成分,也不是最重要的成分。
(4)快樂主義心理學家也注意到,先於一個行動的認識成分總是變化著,而感情成分則保持不變,因此他們把感情看作行為的不變前提,把它們認作行為的動機。但這兒他們犯了兩個錯誤,一是把快樂痛苦錯認為是全部的感情;二是錯誤地推論說,因為意識的某個方麵先於行動,它就必定是行為的動機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