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15.苦樂的生理基礎

現在讓我們來考慮苦樂的生理基礎。當我適度地行使一個器官時,產生一種快樂的感情,當我過度地行使一個器官時,則引起一種不快的感情。強光會引起痛苦,高而尖厲的聲音也是一樣,人們常常說一種很弱的感覺會伴有不快感,可這隻是在我們企圖注意它的時候,這痛苦是我們自己造出來的。我們可以設想,當一個器官活動或受刺激時,那生物流在其間進出,擁有神經組織和細胞的皮層中心被破壞了,細胞中的力被消耗,同時又得到輸送營養的血液的立即補充。如果所消耗的力能很快地恢複以保證供應,將使我們產生一種快樂的感情,但如果恢複得不夠快,我們就感到痛苦。當神經係統活動的時候,血液被輸送到各個正在活動的部分以恢複耗去的力,動脈膨脹起來,脈搏和呼吸也加快了,這也帶來一種愉快的感情。可是,如果活動部分耗去的力太多,血液輸送的營養又供不應求,失去的力得不到補充,則會引起痛苦。細胞的破壞影響到動脈的運動,對動脈的要求越高,它們能做的卻越少,動脈變得越來越緊張。所以,太強烈的肉體痛苦可以引起昏厥,類似那種“使人昏死過去的嚴刑拷打”。[45]

那麽,如果用生理學的語言說快樂是目的,就意味著整個身體同它所有的複雜器官都隻是保持神經力平衡狀態的一種手段。[46]這顯然是荒謬的。最合理的莫過於把快樂的相應生理條件作為係統功能正常的一個信號,而把整個係統的完整和健康看作神經和每一別的係統正常功能所要實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