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商務談判理論與實務

11.6 用好法律工具

合同簽訂的前提是各方共贏,所以,談判簽約時往往各方都很興奮,似乎都看到了光輝的前景。但事物是會變化的,人的認識往往和事物發展的趨勢不能完全一致,有時甚至出現背道而馳的局麵。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有許多是難以預料的。上麵幾節強調了信息的掌握、合同各方的溝通、備忘錄的應用等方式能夠使這種變化得到有效的控製。但不是所有的問題都能通過上述方式得到解決,合同爭議,甚至糾紛的出現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除了在合同中必須列入解決糾紛的有關條款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用好法律工具也是不可忽視的舉措。其中要注意的有以下幾個方麵。

(1)認真對待合同條款。在編寫、談判、簽署相關條款時必須認真對待,不能有任何懈怠,因為在談判中雙方往往會被當時和諧的氣氛所蒙蔽,不太願意在這些條款上使用過於嚴格的語言和語句。因此合同執行者必須認真理解和仔細分析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確保在履行中按照規定執行。

(2)當事實和合同規定發生衝突時,加強溝通是非常必要的,同時留下溝通過程的證據也是必不可少的。備忘錄隻是證據的一種形式,證據的其他形式包括電話記錄、談話記錄、來往文件信函、物品或資金來往的單證等。因為需要用法律工具時,證據是最為重要的。

(3)選擇合適的法律方法。包括確定訴訟的對象、途徑、內容、目標,以及確定仲裁或者法院起訴的方式,等等。

(4)專業人員的配備。懂法、用法不能隻靠經營者本身,配備專門的法律顧問和律師是很有必要的。專門從事以合同為主要工具的經營活動的企業,應該設置專門的法律顧問部門,而其他企業也可以聘用兼職的法律專家或法律顧問機構。不僅在談判中需要法律專家的參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也少不了他們的介入。如果是進行國際商務活動的企業,國際商務律師是必要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