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量刑情節問題關係到能否實現對未成年人量刑適當的問題,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極為關注的問題。誠如有學者所言:“量刑問題雖然涉及範圍極廣,但是量刑情節卻是研究的核心內容。可以說,量刑機製的科學化水準如何,量刑的公正合理化程度怎樣,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對量刑情節的把握和運用。”[1]在此我們將對未成年人量刑情節的一些基本問題展開探討。
一、未成年人量刑情節的概念及特征
所謂未成年人量刑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在確認未成年人的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對未成年人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以決定量刑輕重或免除處罰的主客觀事實情況。
我們之所以做出這樣的定義,是出於以下方麵的考慮:(1)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在未成年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量刑問題就失去了意義,因此有必要在定義中強調構成犯罪這一前提。(2)沒有強調量刑情節是“定罪情節以外”的事實情況,是為了避免在概念中再次出現概念,以保持概念的明確性。而且,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關係較為複雜,有並列關係說、交叉重合關係說和包含關係說等多種觀點,存在定罪剩餘的構成事實轉化為量刑情節的情況,為避免節外生枝,所以不做強調。(3)在“考慮”一詞前麵加上“應當”這一程度副詞,表明了量刑情節是具有選擇性的,那些與案件本身沒有關聯的情節不能作為量刑情節,比如個人的飲食習慣、業餘愛好等。(4)使用“主客觀事實情況”這一表述有兩個目的:一是保持與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四要件說的一致性;二是提醒司法者在量刑時對主觀和客觀兩方麵的事實情況都要充分考慮。
根據上述定義,筆者認為未成年人量刑情節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情節是人民法院在確認未成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對未成年人量刑時應當考慮的事實情況。因而,那些用作認定未成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情況,不能再作為量刑情節予以適用,否則便違反了禁止重複評價原則。(2)量刑情節是表明行為社會危害程度或者未成年人人身危險程度的主客觀事實情況,而且外延寬廣,不限於未成年人的罪中情節,還包括未成年人的罪前情節和罪後情節。(3)量刑情節是影響量刑輕重或免除處罰的事實情況。定罪活動是一種定性活動,考慮的是某種犯罪的共性;量刑活動是一種定量活動,考慮的是刑罰的個別化。量刑情節根據處罰功能不同,可以分為從重處罰情節、從輕處罰情節、減輕處罰情節和免除處罰情節四類。這四類量刑情節對定量分析過程產生的影響不同,也影響到最終量刑結果輕重的不同。(4)量刑情節是選擇法定刑與宣告刑的依據。世界各國刑法廣泛采用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我國也是如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當以量刑情節為依據。未成年人觸犯的犯罪有多個法定刑幅度時,就應當先根據刑法規定的情節選定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然後在此幅度內再結合其他量刑情節最終確定宣告刑。未成年人觸犯的犯罪隻有一個法定刑幅度時,則直接在此幅度內根據量刑情節確定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