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現代國際禮儀(第3版)

二、寫作要求

在寫作外交文書時,應認真遵守格式規範、文字通暢、內容得體、譯文正確四項最基本的要求。

1.格式規範

在國際交往中,外交文書發揮著重要的禮儀作用,因此其寫作格式必須中規中矩,符合有關規範。

一般來講,在寫作外交文書時,應參照既定的規範化格式行文,使標題、抬頭、落款、日期以及禮儀用語等細節之處,完全符合規範化的要求。對於以下幾點,在寫作時尤須重視。

(1)國名。在外交文書中所出現的外國國名,通常應采用全稱。特別是寫於文書封套或正文抬頭之處的國名,應一律使用全稱。若同一國名出現數次,則至少應在第一次出現時使用全稱。若該國習慣使用簡稱,則可使用其正式簡稱。但對有些特殊的國名,任何時候都不宜使用簡稱。

(2)稱呼。在外交文書抬頭部分所出現的受文人的姓名、職銜,一律使用全稱。若以有關機構、組織、團體作為抬頭,亦應采用其全稱。當個人或機構、組織、團體的名稱第一次在正文中出現時,一般都要使用全稱,此後方可使用簡稱。

(3)人稱。外交文書中所使用的人稱,應當與其格式相適應。一般而言,正式照會、外交函件(電報)等均應以簽署者的口氣用第一人稱寫成。普通照會、備忘錄等則應以機構的名義采用第三人稱;在稱呼對方時,亦應采用第三人稱。凡以機構名義發出的外交函件(電報),通常均應采用第三人稱。

(4)印章。凡需要蓋印章的外交文書,一定要認真蓋好。印跡要端正而清晰,印章位置要適當,一般以騎年壓月、上大下小為宜。如印章帶有國徽,國徽位於機構名稱之上。

2.文字通暢

書寫外交文書,因其事關國家形象、單位形象以及己方對待外方的立場與態度,因此必須做到文字通順、表達流暢、語言優美、用詞準確。具體應注意以下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