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現代國際禮儀(第3版)

二、中國境內升掛外國國旗的有關規定

為維護我國的國家主權,外國國旗即使在我國境內合法升掛,也應受到一定的限製,具體包括以下方麵。

第一,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麵向國旗,肅立致敬。

第二,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旗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第三,除外國駐華的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之外,凡在我國境內升掛外國國旗時,一律應同時升掛中國國旗。

第四,在中國境內,凡同時升掛多國國旗時,必須同時升掛中國國旗。

第五,外國公民平日在中國境內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場所升掛其國籍國國旗,隻有在其國籍國國慶日時可以例外,但屆時必須同時升掛中國國旗。

第六,在中國境內,中國國旗與多國國旗並列升掛時,中國國旗應處於榮譽地位。外國駐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民在同時升掛中國和其本國國旗時,必須將中國國旗置於上首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企業旗幟時,必須把中國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七,中國國旗與外國國旗並掛時,各國國旗均應按各國規定的比例製作,並盡量做到其麵積大體相等。

第八,多個國家的國旗並列升掛時,旗杆高度應該統一;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掛兩個國家的國旗。

第九,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第十,在一般情況下,隻有與我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的國旗,方能在我國境內的室外或公共場所按規定升掛。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升掛未建交國國旗,須事先經過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