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標誌和象征,在一般情況下,一個主權國家是不允許在其境內懸掛外國國旗的。但在國際交往活動中,根據國際慣例,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懸掛外國國旗。
第一種,一國元首、政府首腦或其他領導人以公職身份正式出訪他國時,東道國為了表示禮遇,要在來訪貴賓的住所升掛來訪國國旗,在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懸掛兩國國旗。來訪國國家元首如有特製元首旗,也可按其意願和習慣做法,在其所乘車輛和下榻的賓館升掛元首旗。在貴賓訪問期間舉行重大禮儀活動時要升掛兩國國旗。
第二種,在國際會議的會場以及與會各國政府代表團團長的住地和所乘車輛上,升掛與會國國旗。
第三種,在舉行國際體育比賽、展覽會、博覽會、經貿洽談會以及其他經濟、技術、文化等重大國際活動時,根據東道國或主辦單位的規定和習慣做法,升掛參加國國旗。
第四種,在國際經濟合作的重大項目奠基、開工、落成、開業以及其他重大慶典活動時,升掛項目所在國和有關國家的國旗。
第五種,按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使領館館舍以及使領館館長寓邸及交通工具上,可升掛派遣國國旗。
第六種,常駐國際組織的各國代表團或代表處,可以參照外交代表機關的辦法升掛其本國國旗。
第七種,其他外國常駐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民,根據所在國的規定和習慣做法,升掛國旗。
第八種,遇有本國或駐在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國家主要領導人逝世以及本國或駐在國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降半旗致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