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儒之言曰:“天下第一大罪惡,莫甚於侵人自由。而放棄己之自由者,罪亦如之。”餘謂兩者比較,則放棄其自由者,為罪首,而侵人自由都乃其次也。何以言之?蓋苟天下無放棄自由之人,則必無侵人自由之人,此之所侵者,即彼之所放棄者,非有二物也。夫物競天擇、優勝劣敗(此二語群學之通語,嚴侯官譯為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日本譯為生存競爭、優勝劣敗,今合兩者並用之,即欲定以為名詞焉),此天演學之公例也。人人各務求自存,則務求勝;務求勝,則務為優者;務為優者則擴充己之自由權而不知厭足;不知厭則侵人自由必矣。言自由者必曰:“人人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為界。”夫自由何以有界?譬之有兩人於此,各務求勝,各務為優者,各擴充己之自由權而不知厭足,其力線各向外而伸張,伸張不已,而兩線相遇,而兩力各不相下,於是界出焉。故自由之有界也,自人人自由始也。苟兩人之力有一弱者,則其強者所伸張之線,必侵入於弱者之界,此必至之勢,不必諱之事也。如以為罪乎?則宇宙間有生之物,孰不爭自存者?充己力之所能及以爭自存,可謂罪乎?
夫孰使汝自安於劣,自甘於敗,不伸張力線以擴汝之界,而留此餘地以待他人之來侵也。故曰:苟無放棄自由者,則必無侵人自由者,其之大原、自放棄者發之,而侵者因勢利導,不得不強受之。以春秋例言之,則謂之罪首可也。
《放棄自由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