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學十八篇

第89章 經學(30)

《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為齊衰不杖期。蓋持重大於宗者,降其小宗也。然魏晉六朝人於三年之內不得嫁娶,即子女嫁娶亦所不許。曹公為子整與袁譚結婚,裴鬆之曰:“紹死至此不過周五月耳,譚雖出後其伯,不為紹服三年。而於再期之內,以行吉禮,悖矣。”於此可見古人守禮之嚴。至今所謂養子者,魏時或為《四孤論》曰:“遇兵饑饉,有賣子者;有棄溝壑者;有生而父母亡,複無緦麻親,其死必也者;有俗人以五月生子,妨忌不舉者。有家無兒,收養教訓成人,則對於公嫗育養者,應有服否?”三國、兩晉論議甚多,或以為宜服齊衰周,方之繼父同居者。此議斟酌盡善,可補《儀禮》之闕。

《儀禮》製於宗法時代,秦漢而後,宗法漸衰,自有可斟酌損益之處。《開元禮》亦有與《儀禮》不同者,《儀禮》父在為母齊衰期,武後時,改為父在為母齊衰三年。《儀禮》為祖父齊衰不杖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三月,高祖之服則無有(或以為古人婚晚,玄孫不及見高祖,故無服。其說非是,恐高祖以上概括在曾祖之內),《開元禮》改為曾祖父母齊衰五月正服,為高祖父母齊衰三月加服。嫂叔本無服,蓋推而遠之也。唐太宗以同爨尚有緦麻之恩,增嫂叔小功五月義服。

古人外親之服皆緦,為外祖父母小功,以尊加也。為舅緦,從服也。母之姊妹曰從母,而舅不可稱從父,故為從母小功,以名加也。此亦古人之執著。《開元禮》改為舅及從母小功正服。綜此四條,悉當情理。

六朝人天性獨厚,守禮最篤。其視君臣之義,不若父子之恩。講論《喪服》,多有精義。唐人議禮定服,亦尚有法,不似後世之枉戾失中也。服有絳服、正服、義服。斬衰無降服,衰以縷之粗細為等,斬者不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