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申請證人一出庭作證。
這是那天晚上和邱月月一起在包廂陪酒的陪酒女。
證人被庭警帶上法庭,在證人席入座。
公訴人:“證人,請你向法庭介紹你自己。”
證人:“我叫萬春葉,是霄雲壹號的女招待。”
公訴人:“今年9月30日晚上,你在哪裏?做什麽事情?”
證人:“9月30日晚上,我和詩詩、月月一起去8608陪客人。他們一共有三個人,在談生意,大概喝了一個多小時吧,月月的客人好像是喝多了,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裏,月月一直躲。”
公訴人:“客人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裏,那個客人現在有在法庭上嗎?”
“有。”證人手指蕭讓,“就是他!”
公訴人:“請繼續。”
證人:“客人一直喝到十點左右,他們走了後,我發現月月也不見了,我覺得她是被客人約走了。從那之後,我沒再見過她。”
公訴人:“我方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辯護人,有沒有問題需要提問證人?”
程儒言看向證人:“證人,你說你看到案發當晚,被告人把手放到被害人的胸上和裙子裏,請問是幾次?”
證人:“……好幾次了,具體不記得。”
程儒言:“被害人有表現出抗拒嗎?”
證人:“有啊。月月一直躲。我們隻是陪酒,並不想讓客人碰我們的身體。”
程儒言:“我可不可以理解為——若非工作需要,否則你們並不喜歡和客人接觸?”
證人:“可以。”
程儒言:“那你認為,在什麽情況下,你們才會私自出台,甚至上了客人的車,和客人孤男寡女同處一個空間?”
公訴人:“反對!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
程儒言:“證人說了,她看到被告人摸被害人,被害人一直躲。在她看來,被害人是十分反感被告人這種行為的。但事實是——被害人在應酬結束後,主動上了被告人的車!很明顯,證人對被害人的反應的解讀,有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