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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案庭審一

棄嬰案庭審(一)

刑事第一法庭。

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是否當庭?”

公訴人謝誠儒:“已到庭。”

辯護人嚴靖曦:“已到庭。”

書記員宣讀員法庭紀律後,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依次入座。

“G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傳被告人徐偉到庭。”審判長花玲敲響法槌,“這次你是何時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因為涉嫌遺棄罪於20XX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3月8日被逮捕。”徐偉眼下黑氣濃重,聲音嘶啞:“我真的不知道這是犯法的。”

說罷,徐偉抹了一下眼角的淚珠。

審判長花玲宣讀完法庭組成人員的名單和《當事人在庭審中的權利》後,“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謝誠儒站起來宣讀起訴書:“現在我宣讀起訴書。

G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G檢刑字(20XX)第17號

被告人徐偉,男,現年40歲,漢族,家住在G市天淨區南源路85號大院之一。被逮捕前是金明通建築設計公司的技術人員,現押於G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偉涉嫌遺棄罪,經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起訴,經依法審查,現查明:

被告人徐偉自20XX年2月25日17點30分把他的一歲零兒子遺棄在G市孤獨兒院門口的愛嬰島,孤兒院懷疑嬰兒已經死亡並撥打110報警,經法醫鑒定嬰兒死亡時間是17點左右,被告人徐偉被前來的警察抓獲後送交公安機關。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偉,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261條之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遺棄罪。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本院特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