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013號凶案密檔

正文_第239章 逃

休庭結束之後,按照我這樣性質嚴重的情況,應該會開庭很多次,將所有的人證物證以及各種線索都摸清楚之後才會定罪。一般警察如何判定嫌疑人為罪犯,主要通過兩點因素,我們稱之為內因和外因。

外因指的是人證和物證,當然主要看的隻是物證。因為大家都明白,在缺乏多名人證的情況下,從人嘴裏說出來的事情大多是不靠譜的。就算證人親眼看到了,在描述的過程中難免會帶著自己的主觀情緒和臆測,從而導致與真~相擦肩。

而物證和現場留下的痕跡,是客觀存在的。盡管可能出現凶手偽造現場的情況,但比起人口中所說出的東西來,更好排查和辨別的多。

內因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因素,例如嫌疑人是否有犯罪時間,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是否具有犯罪的動機。這三~點內因,是用來確定犯罪嫌疑人最好的方式。

而隻要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再將物證人證與嫌疑人對比,如果符合的話,那麽可以確定罪犯,如果對不上,則尋找下一個嫌疑人。最終將疑犯的口供一起送到法庭上,由法庭來判定這個人是否有罪,有多麽嚴重的罪。

而其實這個口供占很少的一部分,幾乎影響不到什麽。因為社會上不乏有為了金錢來抵罪的人,那麽這個人就算是親口承認自己犯下了罪,也是無濟於事的。

無論是從內因還是外因上,這幾點都指向了我。物證是那把手槍子彈,這是屬於我的配槍和子彈。人證也有很多,而且這些人隸屬於不同的部門,互相之間也都是第一次見麵,不可能串通。

作案的時間我具備,因為我算得上是當場被抓獲。作案的能力我具備,我知道如何開槍殺人。作案的動機我也具備,這些人說我的自罪妄想症是有要殺人和傷人的傾向的。

我閉上了眼睛,緩緩的用手揪著自己的頭發。我明白,陷害我的人也一定是精通刑偵的,他能夠把所有的能夠指向我的證據都準備好,而且沒有一條遺漏。而這,絕對不是一般人能夠做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