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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核對證據

第五章 核對證據

證據申請書一提出,和庭吏把岡部檢察官桌上堆積如山的材料一搬到菊地辯護人的桌上,法庭就暫時靜下來。這時,菊地辯護人便開始邊看著備忘錄邊對照著各種證據的細目,或翻閱著證明材料,做著筆記。在這一期間,審判官便呆得無聊,看看天棚或看看菊地辯護人兩手。

應采用哪條證據,不采用哪條證據,當然要由法院來決定了。但是,關於其取舍,也有刑訴法規定的製約。法院就檢察廳提出的證據是否采用,在這種場合下必須聽取被告一方意見。也就是說,隻有被告一方看完全部證據同意了,才能進行證據核實對證工作。

在龐雜的證據材料在向審判官提出之前搬到辯護人桌上,其原因也就在此。但是,被告一方在法庭上一一讀完供認材料、決定其態度就太費時間了。

譬如,物證提出時起,就要交移給法院,所以,必須辦理領取手續。但這是何時交接的,辯護人並不知道。因此,這對於辯護來說,並不發生障礙。總之,一切都是按正常手續進行的。

關於“事前準備”,就是在審判官、檢察官、辯護人三者之間,就審判的進行方法進行協商,同意或不同意其證據、訊問所傳證人的時間安排,也在這個事前準備階段決定。這種習慣是現在法律界進步的結果。這些,前麵也敘述過了。所謂“事前準備”,其目的就是為了簡化審判手續,加快審判速度。但也有人認為:這是在審判上的黑市交易,違犯公開審判的原則,因而加以反對。

上田宏還沒有回到被告席上時,穀本審判長把頭轉向岡部檢察官問道:“檢察官,下次審判是怎樣的一個順序?”

在這次案件中,由於菊地辯護人的情況沒有經過‘事前準備’,所以,在他的桌上堆滿了如山一般的書麵證明材料。從表麵來看,菊地辯護人由於在名古屋接受的一案接近於尾聲,抽不出時來參加事前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