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冒頭陳述
被告和辯護人在意見陳述完之後,審判的最初程序便結束了。這中間經過了二十分鍾。這乃是法庭審判的一般速度。菊地辯護人發完言後坐下了,上田宏也走下證人台,回到後邊的被告席上,迄今一直在進行審判的法庭暫時停止工作,但這隻是短暫的一瞬間的事。穀本審判長接著對岡部檢察官說道:
“那麽,現在開始核對證據。檢察官,請進行冒頭陳述。”
所謂“核對證據”,就是:審判官為了得到心證,就起訴書上所寫的犯罪事實實際是否存在,以及所犯罪行該當哪種刑罰,而對證據一一進行核實。“確認事實要根據事實”,這是審判的原則方針,所以核實證據被認為是公開審判的中心環節。
而且,在進入核實各種證據之前,審判官必須將案件的綱要,以及立證的方針做一闡明。這便是冒頭陳述。法院方麵根據冒頭陳述,決定取舍證據,確立指揮訴訟方針,而被告一方則好準備對策。
這樣,冒頭陳述,就是核實證據的開始階段。但規定:隻要敘述“由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即可,而與此相關聯的證據本身,則無必要列舉。還規定:證據的旨意,在提出各個證據時,予以展示即可。
冒頭陳述大體從被告的簡曆開始,對起訴書上所寫的訴訟事實做一詳細地闡述。在被告否認的案件中,即使與犯罪事實沒有直接關係,如果是可以推定的間接的事實,也要予以闡述。
上田宏對於自己的案子,雖然他剛否認自己有殺意。但是,他於作案那天在長後鎮買小刀一事是可以推定他有殺意的重要事實。所以,是岡部檢察官冒頭陳述中的一個中心問題。而且,作為其證據,除了有上田宏本人所寫的材料外,還有賣小刀那家店主人的證詞,這便形成了一份證據材料。冒頭陳述中所出現的那家店主人的名字是為了明確與證據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