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開的審判
野口雖然當了多年的候補審判官,但在法庭上與被告相見的心情卻總是不舒服的。
罪犯如果罪輕,可以保釋,但大抵也得被拘留一個月左右才能出獄。這樣,經過長期的拘留生活和警察、檢察官的審訊、材料調查,被告人的精神麵貌和身體狀況,幾乎已經全被搞垮了。
要是初犯,那麽對他來說就意味著失去自由。這是野口的最初感覺。另外,由於陽光和運動不足,犯人的臉色就會變得汙穢、蒼白。
因此,當這樣的犯人被押上威嚴的法庭時,那種好象蝙蝠見了陽光似的,疑惑、迷茫的可憐相,野口是永遠也習慣不了,不願意看到的。這是因為他擔心被告在審判官席前,一看見身著黑色法官服的三個審判官,會象過去一樣因害怕被問得狼狽不堪,瞠目結舌。
最近以來,在審判官席前麵與旁聽席間有一道塗有樺木色的屏障。但橫濱法院第四法庭仍然是明治以來的紫檀色。這種古風的色調,給被告人以難以張口的威嚴感。
當然,辯護律師事先告訴被告說道:法庭上講什麽都可以,也可以堅持自己的主張。但是,對於一個長期受拘留和審訊之苦的人來說,對於落於國家權力的法網的人來說,要做到這些是很難的,如果不經過兩次以上的公開審判,其心情是不會輕鬆自如的。
審判官首先必須要解除的,就是被告這種膽怯、怯場的心理。因為他們跟警察和檢察廳所處的地位不同。在法庭被告想說什麽就可以說什麽。即便是不是按照希望要求那樣回答問題,也不必擔心會挨罵受訓斥或被抓辮子,這不僅僅要表現在語言上,也要表現在態度上。首先解除被告的精神負擔,是導致做出正確判斷的不可缺少的條件,不論有罪也好,無罪也罷。——穀本審判官經常這樣教導野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