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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審訊被告

第十七章 審訊被告

審訊被告是刑訴法公審的中心環節,但是,在昭和二十三(一九四八)年修改的戰後刑訴法中廢除了。對於舊刑訴法的修改是在於承認被告人的沉默權、限製坦白交待材料的證明力以及尊重人權、防止誤判這樣一個指導思想下進行的。

但是,正如前所述:這一切僅是表麵上的東西,實際上那種過去固有的“交待就是證據之王”式的思想方法,仍然作為一般強大的潛流而殘留著。被告人如果是任意性供述,審判長就可以隨時就需要的事項要求他回答問題。陪審員、檢察官、辯護人也可以向審判長吱一聲,對被告人進行審問。

在這種場合下,不可忘記被告人是當事者的一方,要嚴加避免那種追求被告人、強迫交待的態度。然而,實際上是怎樣呢?毋寧說著眼於聽被告人的辯明上了。話雖如此,然而在新刑訴法中沒有規定被告人宣誓,即使提供偽證也不受罰。被告所擔心的隻是:講得對自己過於有利,不會被法院所置信。這樣,對被告人的訊問就具有了極其曖昧的特性。一個職權意識相當強的審判官,往往會根據以前法庭審判經過情況所得到的心證,對被告進行比檢察官還要檢察官式的訊問。

即使修正了法律,也仍殘留著無法改動的部分。因此,在一切沒有隨時間推移、改變整個法律界人事構成之前,純粹按照法律的審判是不可指望的。

對於上田宏本人的審訊是在實地驗證那天三周以後的十一月十五日午後。在此以前,一般審判隻隔兩周左右,但這次卻隔了三周,其原因是實地驗證報告趕不出來。

遺憾的是,我不能對鑒定人的審訊情況加以詳述。其原因是,跟筆者在這個小說中,關於屍體形狀、位置的描繪不做推理式的描繪的原因相同。

由於宮內承認了跟蹤初子到曬澤,所以,辯護一方撤回原申請的證人櫻井京子、米子吉成。因為菊地認為傷口狀態是重點,所以,他曾申請出差到神奈川縣警察署把解剖屍體的法醫請來做證人。十一月十五日午後法庭的安排是:首先開始對屍體鑒定人法醫的訊問,然後是對被告人上田宏的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