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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求刑

第十八章 求刑

岡部檢察官的求刑是在一周後的十一月二十二日進行的。作為該案來說,經過這麽多天才進行是稍長了些。這表明檢察官一方的態度是如何的慎重。

盡管由於菊地辯護人的反訊問和宮辰內造的證詞,有關事實的細節有相當的變動,但岡部檢察官自信:“殺人及屍體遺棄”這一訴因卻是不會改變的。

求刑要旨

橫濱地方法院:

對於上田宏“殺人及屍體遺棄”一案,檢察官求刑意見如下:

第一、有關事實

一、爭論之點。

因此,關於此點,做一考察。

二、根據傷害部位而認定的作案凶器登山小刀的使用方法。

2、被告人在該法庭上主張:在犯罪當時,喪失記憶。他辯解說,致命傷似乎是由於被害人撲向自己才造成的。然而,這跟被告人在檢察官麵所交待的材料內容相比較,是極不自然的,是根本靠不住的。

根據法本技術官的證詞,上述傷口隻有在相當強度下才會產生,是手可以強烈地感覺出來的。即便是象被告人所主張的那樣,在手持刀子的時候,被害人撲來了,也可以認定:由於被害人身體的反作用,刀子上下左右動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正如鑒定書上所述,保持水平角度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1、被告人被捕後對於刑事警察官及檢察官的審訊,就登山小刀的使用方法,承認是懷有殺意才刺向被害人的胸部的。也就是說,被告人亮出刀子威脅對方說道:“把良子懷孕一事告訴我父親可不饒你。”但對方嘲笑說道:“你以為我怕那玩意嗎?在新宿你能對付得了阿飛流氓嗎?”於是,被告人大怒,用左手抱住被害人身子,並注意別讓血濺到身上,用右手猛地向被害人刺去。這一點,被告人在公判中並沒有辯解,仍如原交待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