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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得失

第三十六章得失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唐鬆的事情還沒有查清楚眉目,渣土車司機的死又成了擺在我們麵前的一道難題,還真是多事之秋。

李劍,從來都不是個信口開河的人。相反,痕檢出身的他在麵對刑事案件的時候會異常謹慎,我想如果不是找到了切實依據,他是不會說出“他殺”這個結論的,可這些根據究竟是什麽呢?

李劍說:第一,渣土車屬於側翻,由於U形彎道的原因,行進間側翻不僅會讓渣土車衝向彎道的外圍,更會繼續向前保持著滑行。路邊被撞到的路燈、損壞麵積極大的路牙子、以及嚴重變形的駕駛室就是最好的證明

這既是證明,也是證據,在說明渣土車側翻的同時,司機還能較為有效的對車進行控製,否則主駕駛這邊的車體不會保存這麽完好。

第二,既然當時車子還能受到控製,就說明司機意識相對是清醒的,進而可以推斷出,他是具備自我防護與保護能力的。

第三,長長的刹車痕說明司機當時進行了急刹車,載重量大的車急刹之下的會讓所載之物在強大的慣性下前衝,包裹著鋼筋的水泥塊也的確能夠將後擋風玻璃撞碎,甚至是刺入到駕駛室中。

可這是有著先後順序的,刹車在前,側翻在後,假如當時有麻花鋼刺入了司機的後腦中,以這麽嚴重的貫穿傷來說,司機當時就會喪命。既然如此,他又是怎麽在側翻後控製的渣土車?

第四,渣土車是翻向彎道外側的,那麽按照常理來說,司機的側倒方向應該是頭部朝向副駕駛的位置,而不是相反的主駕駛車門這裏。

由此,可以推斷出兩種可能。第一種是司機及時做出了規避的反應和動作,第二則是人為造成的結果。有著側翻後司機還能對車進行有效控製的事實為前提,那麽第一種的可能性會更大。第五,司機在急刹車時沒有被麻花鋼洞穿頭顱,且在側翻的時候做出了規避動作,那麽當時他保持的姿勢隻可能有兩種。一種是趴著,另外一種是側躺著。可不管是哪種姿勢,都不可能造麻花鋼刺入後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