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2日,一則新聞被刊登到人民日報的頭版上,不過對於大多數訂報的群眾而言,他們不是很清楚“全國政協委員會通過《危及國家利益與安全的重大經濟犯罪判決處理意見》”這件事情背後隱含的重大意義。這個臨時法律規章其實已經在政協常委經過了兩三個月的討論時間,並借鑒了遼寧省提供的後世的法律法規作為參考,最終在黨中央參與討論後製定為可以實行的法律。
向政協常委提出這一立法建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沈鈞儒先生,其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由一個中央特別犯罪調查組提起的訴訟請求,準備組織對包括宋美齡、宋子文、孔祥熙在內的原國民黨高級官員、重大經濟與反革命罪犯的審判。由於這幾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及被訴訟的罪名特殊,我黨不得不為他們專門設立了新的刑事判決法規,遼寧省的法律專家們和新中國法律事業的奠基人們聚到一起商量了很長時間才最終敲定了這部臨時使用的法律。
能夠適用於這部臨時法律的判決範圍的犯罪嫌疑人,說不上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至少也是大奸大惡罄竹難書了。其量刑範圍,經過黨中央討論後給出建議,最終被確定為十年有期徒刑起步,最高死刑,但就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審判而言,嫌犯們大約是沒有判處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了。
在政協常委通過立法之後,主席和總理兩個人在這一天親自去拜訪了住在方巾巷的宋副主席。
宋先生在新中國成立之後,一直勤勤懇懇地服務於各種重要的社會事業,作為能在兩年前的開國大典上站在主席周圍的一份子,宋先生對中國人民的貢獻是得到全國人民一致認同的。但可惜的是,宋氏一家可謂家門不幸,除了宋先生這一位真正的革命者以外,宋氏六個兄弟姐妹中五個人被定性為反革命分子,另外還有宋先生的一個姐夫一個妹夫也都是“罪行非常嚴重、影響極其惡劣”的反革命頭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