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端上去的水都沒喝,兩位警察被老婆帶去了書房。
老婆喊我過來重新接上鍵盤,開機之後兩位警察就發現了我的寶藏。
我開始在身後解釋:“這電腦是我高中的電腦,家裏裝修好了差台電腦我就搬過來了。這文件創建日期都是七年前的,真跟現在的我沒關係。”
“沒關係?電腦是你的對吧?”警察a問道。
我點著腦袋說道:“是呀,還能是我偷的嘛。”
“文件裏的東西是你以前下的是吧?”警察b問道。
我依然點著腦袋說道:“是呀?等等,我說了我小的時候不懂事了。”
“你老婆說接警的女同誌都聽到你再放這些玩意,那麽是你點開的對吧?”警察a再問道。
我下意識的點頭後搖頭說道:“我就好奇點開看看,然後電腦就卡了你們知道吧?電腦有幾年了,卡住了還在放。關不掉我老婆就進來了,我有什麽辦法?”
兩位警察麵麵相聚之後說道:“這事情要不你們私地下聊幹淨就好了?也不是什麽大事。”
此話一出我送了一口長氣,但接下來老婆的話讓我呆若木雞。
“我不會鬧離婚的,我也不想事情鬧大。但人犯了錯必須受到懲罰不是?我是學法律的,一個人私底下看不被發現當然沒什麽問題。但我老公已經構成傳播隱晦色情了我想你們要明白,所以我希望你們秉公執法。”我老婆信誓旦旦的說道。
“不是?我如何就傳播了就?跟誰就傳播了就?家裏又沒外人?”我不解的說道。
比我更加不解的還有兩位警察,互相對視如果我和老婆不在場估計他們能笑翻過去。
“首先,我報警時接警的女同誌聽到了聲音。證明聲音放得很大並且在播放違禁視頻,我們樓上樓下此刻說不定都能聽見可以取證。就算不去樓上樓下取證我也是最好的證人,我記得我背過的治安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播放**音像的;二組織或者進行**表演的;三參與聚眾**活動的。此刻我老公是組織播放**音像的組織人,我是被迫參與者。你們覺得這個事情可以定性了嗎?”我老婆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