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轉,舍,離

《拘留》01

今天是2019年2月5號,農曆春節。

到處都是放炮聲,此刻我身後的牆壁都能聽到房屋裏一家人其樂融融歡聚的聲音。

而我隻能孤零零的呆著,警察局內也隻剩下了一名警察站崗。

而我卻等著被定罪,一切雖然都是剛發生的但我現在都有些不太敢相信。

先說說我的事情吧,我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內容。

這條法律一個小時前我剛明白是什麽意思,我想全世界九成以上的男人和七成以上的女人都曾經觸犯或者觸碰過這條法律。

但大過年的,隻有我現在被這條法律實錘了。第68條的內容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按道理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我一條都沾不上。

但實名舉報我的並不是別人,正是我剛結婚兩個月的老婆。

事情我重新敘述一下,那是我們剛搬入新裝修好的新房體驗同居的第三天。

家裏裝修的差不多了,但很多家具沒到顯得有些落寞。

我百萬\小!說房需要電腦,就想起了我上高中時期家裏買的那台台式機。

雖然很破舊了但當年也花了不少的錢裝配的,所以應該還能使用。

至少軟硬件都沒什麽問題,就是幾年沒開機了。

下班的間隙我回了趟家,試著調試了一下。

開始機器還是不行的,學過小半年電腦的我扣下了紐扣電池。在爸爸的修表桌上找到了新的進行更換,居然還能開機。

卡是卡了點,但擺在家裏應急應該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