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有涉及國家秘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法院僅對國家秘密做有限形式審查。即便認為行政機關陳述的不公開理由難以信服,也隻能作出“重新答複”的程序性處置而非“責令公開”的實質性判決。
同時,基於司法謙抑性,法院在審查國家秘密的認定是否合法時,對待行政機關的定密決定也是十分謹慎,甚至於退讓的。這是因為政府信息浩如煙海,涉及的專業事項龐雜。與行政機關相較,司法機關不具有專業判斷優勢。
梁渠很清楚這兩點,所以他表現得勝券在握,並對滕怡靜種種耀武揚威的行為感到輕蔑和好笑。或許在他眼裏,滕怡靜不但是個刁民,還是個法盲。蚍蜉撼樹,不自量力。
律所在和當事人正式簽訂委托合同前,首先會履行一個風險告知義務。告知其官司有輸有贏,無論是輸是贏,已經收取的律師費均不予退還。即便如此,大多數人還是會毫不猶豫地在合同上簽字。因為很多案子輸贏都是五五開,百分之五十贏的可能性已經足夠讓人為之一試。
可滕怡靜要求冠圓街道辦公開諒解協議的這一訴訟,幾乎不可能贏。
應該沒有人會硬著頭皮去打一場注定會輸的官司,及時止損才是正解。
趁滕怡靜還未向法院遞交起訴材料,唐秋水覺得有必要把她查到的這些告訴滕怡靜。
她把敗訴風險一五一十地發給滕怡靜,本以為會聽到她說“那算了”“不打了”“再忍忍”之類的喪氣話。可滕怡靜卻像是沒看到似的,直接發來一份壓縮文件,並問:唐律師,這是我準備的證據材料,你看看有哪裏需要調整的?
很大一部分人打官司都是一時氣不過,等氣消了就會覺得沒有這個必要。唐秋水不想滕怡靜到後麵對今天的決定追悔莫及,於是她重複了一遍上麵的勸阻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