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檢法的司法建設中,唯獨這檢察院是要新設。
北宋的司法係統,在封建時代那是最為完善的,有著自己的鞫讞分司製度,刑偵部門的話,也有比較完善的體係,隻不過人員素質方麵,稍稍欠缺一些。
檢察院則是沒有的。
雖然有些部門,事具有檢察院的一些職權,比如說禦史台,但不具備檢察院體係的核心。
公訴!
一般是針對刑事案件,檢察院代表國家去控告嫌疑犯。
而如今就是官府直接根據調查來的證據,進行審判。
中間就沒有控訴這個環節。
比如說,在阿雲一案中,張斐是直接麵對法官,而不是麵對檢察院,這就造成律師跟法官打對台。
就常理而言,這是不可能贏的,判決權就在法官手裏,張斐當時是贏在,王安石在朝中支持他。
這是政治,而非司法。
如果有檢察院,就不會存在這個現象。
甚至可以說,檢察院是整個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
如今開封縣正在實行的政法分離,中間若沒有檢察院支撐,中間就沒有監督,甚至可能比現在還要腐敗。
缺了這一環,怎麽變都跟原來差不多。
而司馬光之前並不願意張斐急著入仕,原因很簡單,朝廷沒有公訴部門,張斐入朝發揮不了自己的能力。
當然,他這裏麵還藏著一個壞心思,就是他料定王安石的新法肯定會出問題,光朝中施壓,是不具備威脅的,必須得民間也配合。
而打官司是一個很好的施壓手段。
如今王安石也是通過打官司,不斷取得民意的支持,在朝中輿論上也占得上風。
司馬光打算到時以彼之道還施彼身。
但張斐提出公檢法後,他改變了想法,有了公訴權,張斐入朝為官,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再加上朝中如今又有提出要詔安張斐這個法內狂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