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法製之法,張斐想得非常透徹,並且一清二楚,因為這是他上大學的第一堂課,怎麽可能不清楚。
他口中的法製之法,其實就是法治。
這是一個動詞。
這也是那些學生困惑的一個點,他們將法製之法,就理解為法製,這又是一個名詞。
這名動都弄混了,能不困惑嗎。
關鍵,法製是自古有之,他們可以直接套用,而法治對於他們而言,就是一個全新的概念,是以前沒有過的。
隻有富弼摸到這法治的門檻。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令學生們迷惑的點,就是法家和法治,都是強調依法治國,聽著也很類似,很多學生覺得這法製之法,是很有道理,但好像跟當下的法律也沒啥區別啊。
關鍵就在於張斐對法製之法的表述,個人捍衛正當權益的一種共識。
然而,這句表述就是法家和法治最根本的區別,法家是強權、服從、遵守,是強者對弱者的統治;
而法治則恰好相反,是強調自由和平等,是對每個人的保護,而不是一種約束,搶劫違法,初衷不是懲罰惡人,而是保護自己的權益。
所以這一字之差,是謬之千裏。
二者其實存在著原則性矛盾。
而當下盛行的儒家之法,本質上其實跟法家也沒區別,都是一種統治、管理的方法,也跟法治也存有原則性矛盾。
自楊朱之後,兩千年來,就沒有出現過法治思想。
如法家的“法不阿貴,繩不撓曲”,這句話雖然是在強調平等,也就是說律法麵前,一視同仁。
但是法家沒有給這句話賦予法治的核心思想,就是個人的正當權益,那麽本質就還是服從、遵守,隻不過權貴們也得無條件服從,可即便做到這一點,弱者得到的也就隻是心理平衡,讓你去死,你還是得去死,隻不過你隔壁可能是一位士大夫,但這毫無意義,生命都是無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