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借命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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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以後,案件開庭審理。

1989年春,許文革夥同他人盜竊汽車發動機,又夥同他人於在押期間逃脫,此兩項罪名成立。但對盜竊和越獄,1997年頒布的新《刑法》與1999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在量刑標準上均做出了新的規定,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不再適用1989年執行的舊標準。兩罪並罰,通常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五至六年,案犯主動自首,也可酌情減判。控辯雙方的爭論,集中在許文革在逃期間的表現。在礦井底下救了人,這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是否可以算作立功?即使算立功,救人的過程並不翔實,證據也不充足,是否可以作為減判的理由?檢察院方麵提出如上質疑。一審法院采納了檢方意見,並不認可立功情節,遂將許文革的刑期定為五年。許文革一方不服,隨即提起上訴。考慮到礦難有據可查,警察杜湘東又能證明案犯當時確在礦區,更高一級人民法院並未駁回上訴請求。擇日再審。

這時杜湘東明白,他那份證明起到的作用,首先是拖延時間。利用重新開庭之前的一兩個月,許文革的律師又在兢兢業業且效率極高地搜集其他證據。天知道他們雇了多少人、花了多少錢、動用了多少關係,終於在河南平頂山找到了當年那位副礦長。煤礦被封、老板跑路以後,副礦長也失了業,經親戚介紹先去了陝西榆林,後又輾轉去了河南,幹的都是挖山開礦的活路。被找到時,他已經患有嚴重的塵肺病,許文革的律師立刻替他結清了醫療費用,把他送到北京,一邊洗肺,一邊做證。因為副礦長大部分時間都在特護病房,所以杜湘東並未與他見麵,但據說那人的證詞後來成了審判的轉折點。

也正是在此期間,案件開始受到媒體的關注。在那些新聞報道裏,許文革被描述成了一個“迷途知返、白手起家的成功人士”,還有一檔名氣很大的電視節目到看守所對他進行了專訪,挖掘其“心路曆程”。節目播出,反響越發熱烈,不僅法律界的相關人士,就連八竿子打不著的專家也都紛紛發表意見。說話的人一多,便朝著務虛的領域裏去,各路人精兒又會自覺不自覺地選邊兒站隊,演變成了如下兩種論調的激辯:第一,公平至上,資本是有原罪的,中國的資本家更是有原罪的;第二,效率優先,隻有對那些“有能力的人”網開一麵,社會經濟才能快速發展。前者批判後者信奉“叢林法則”,後者諷刺前者要開“時代倒車”,大家離題萬裏,天馬行空,各執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