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把官員是否有貪汙腐敗行為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樹立良好的為官之風;激勵各級官員奉公克己,廉政愛民,防止詢私柱法、以權謀私起到了重要作用。
賞罰分明,力戎濫賞雖不能從根本杜絕官員貪汙腐敗,但對打擊宮員不法貪贓,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社會風氣有著積極的意義。
如何對官員進行有效的獎懲賞罰,建立良性的激勵機製,是宋太祖非常關注的話題。
宋初建立伊始,宋太祖就十分重視對官員治績的獎懲,功勞、政績、無贓罪及年限是獲得獎勵的主要條件。
建隆三年,太祖采納知製浩高錫的建議,規定“諸行賂獲薦者,許告巧。奴婢、鄰親能告者賞”。
親嫌回避是指有關親屬關係的官員不能同時在同一部口充任職事相當或互相統屬的職務。
親嫌回避法是為提防宮員因家族關係和職權之便結黨營私、相互包庇、敗壞官政而確立和發展起來的。
這種製度並不是宋朝獨有的,在唐朝,就有“叔父兄弟不許同省為郎官”,“大功以上不複聯官”,“同司曹判及公檢之官,不得用大功以上親”的親屬回避製度。
這一製度在宋朝進一步發展,不僅親屬回避的範圍擴大;職務回避則更加普遍。
凡中央官員之間有職事相統關係,中央和地方官員間有直接職務聯係者,亦行避親之法。在地方上,凡有親嫌關係者,避免在同一路任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提舉市舶等官;即使諸路監司與本路各司屬官,與本路各州縣長官,及同一路州縣長官之間、監司屬官與各州屬官的職務有關者間有親嫌關係,亦皆行回避麽法。由此不難看出宋朝親嫌回避法的詳密。
宋朝在任官中實行回避法,對避免官員利用鄉黨關係、親屬關係拉幫結派、發展私人勢為,對防止官員親故請巧、詢私枉法,對澄清吏治、減少腐敗,都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