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姐之令人詬病,首先是“弄權鐵檻寺”。其實鳳姐這個首罪,很值得冷靜分析。
說是“弄權鐵檻寺”,不如說是“弄權饅頭庵”,鳳姐應住鐵檻寺而不愛住鐵檻寺,“因遣人來和饅頭庵的姑子靜虛說了,騰出幾間房來預備”,住進了饅頭蒸得呱呱叫的饅頭庵。事情在鳳姐方麵,有偶發性。靜虛主動求她辦的事情是:“……有個鎮主姓張,是大財主。他的女孩兒小名金哥,那年都往我廟裏來進香,不想遇見長安太府的小舅子李少爺。那李少爺一眼看見金哥就愛上了,立刻打發人來求親……”據這頭一段敘述,頗令人聯想起《西廂記》中的鶯鶯和張生,金哥和李少爺倘能結合,很可能比父母包辦的婚姻美妙,但,老尼接著說:“不想金哥已受了原任長安守備公子的聘定。張家欲待退親,又怕守備不依,因此說已有了人家了。誰知李少爺一定要娶,張家正在沒法,兩處為難;不料守備家聽見此信,也不問青紅皂白,就來吵鬧,說:‘一個女孩兒你許幾家子人家兒?’偏不許退定禮,就打起官司來。女家急了,隻得著人上官找門路,賭氣偏要退定禮。我想如今長安節度雲老爺,和府上相好,怎麽求太太和老爺說,寫一封書子,求雲老爺和那守備說一聲,不怕他不依。要是肯行,張家哪怕傾家孝順,也是情願的。”據此可知:這是一樁民事訟案,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張金哥與守備公子從未謀麵,本是父母包辦,其結合之幸福率極低,李少爺畢竟是見過張金哥並對之一見鍾情的,又托了媒人來明媒擬正娶,張金哥的父母審情度理,對李少爺的求婚頗為動心,是無足怪的,守備家先上門廝鬧繼之告到官府,並無令人同情之處。老尼所代為求助於鳳姐的,無非是通過“後門”、“開條子”促成一項本不足惜的婚約的解除。直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今天,我們社會上有頭有臉的人物不也還在“開條子”,而相當於雲老爺的官員們,不也還有收“條子”並按“條子”所囑辦事的嗎?當然,在這樁事情上,鳳姐有索賄受賄的問題,但她那“從來不信什麽陰司地獄報應的;憑是什麽事,我說要行就行”的宣言,卻也無妨看作是一種對封建統治秩序和封建禮教規範的公然蔑視與挑戰。曹雪芹當然是譴責鳳姐的,在下一回中他交代道:“那鳳姐卻已得了雲光的回信,俱已妥協,老尼達知張家,那守備無奈何,忍氣吞聲受了前聘之物。”如果事情到此結束,倒也算不得什麽,但,“誰知那個張財主雖如此愛勢貪財,卻養了一個知義多情的女兒,聞得父母退了前夫,他便一條麻繩悄悄的自縊了。那守備之子聞得金哥自縊,他也是個極多情的,遂也投河而死,不負妻義。隻落得張李兩家沒趣,真是人財兩失。這裏鳳姐卻坐享了三千兩。王夫人等連一點消息也不知道。自此鳳姐膽識愈壯,以後有了這樣的事,便恣意的作為起來,也不消多記。”這是所謂“史筆”吧!但我們讀《紅樓夢》,倒也不必全被曹公牽著鼻子走。從現代法律角度衡量,張金哥和守備公子這兩條人命,還不能算作風姐的“血債”,金哥的自殺,是出於“一女不許二門”的觀念過於固置,而守備之子隻根據一個消息,便也投河自盡,在我們現代人看來,真叫莫名其妙,他們本是完全可以不死的。鳳姐就是有責任,也隻是間接而又間接的責任。倘若更冷靜地審視,則張金哥和守備之子是滿腦袋封建道德的人物,個體的獨特價值幾無顯現,而鳳姐卻是生氣勃勃衝破封建道德約束的敢作敢為者,她並沒有殺人的動機,她隻不過是蔑視封建婚約的神聖性,看透封建官場表麵秩序的虛偽性,坦率地利用“開條子”和“走後門”辦了一樁“替他出這口氣”的小事而已。作為一個個體,她卻具有超出那個社會群體規定性的相當獨特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