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張居正全集(全6冊)

明張文忠公全集重刻述例

[清]田楨

一、謹案《四庫全書提要》,《太嶽集》四十六卷。今所據明刻本四十六卷,當是《提要》所采本。吾邑鄧氏翻明本,增《行實》一卷,為四十七卷。安化陶文毅刻於吳門,複增原序一卷,為四十八卷。茲刻雖經重編,卷數仍依明本,惟並《行實》、原序為一卷,別輯附錄為一卷,都四十八卷。

一、原編首詩,次文,次書牘、奏疏。茲刻以奏疏為一集,書牘次之,文集、詩集又次之,《女誡直解》又次之。以公之勳業著在奏疏、書牘,詩文乃其餘事,而《女誡直解》本自為書,不必羼入文集也。至《帝鑒圖說》、《四書直解》、《書經直解》各部,俟此刻工竣,仍當次第付梓,以成全書。

一、明刻、陶刻均署《張太嶽文集》。鄉國先賢,易名之典著在史策,似應稱諡署集為宜。謹僭署《明張文忠公全集》,想亦論古者所許也。

一、原刻每類之中編次殊未畫一,茲刻前後略有移掇,各從其類,取便撿尋。極知僭妄,閱者諒之。

一、茲刻初據鄧刻為底本,開雕過半,乃得明刻(同邑陳蘭坡孝廉克焜家藏本)、陶刻(同邑鄭季舒茂才經晟家藏本),據為校勘,三本均有訛誤。其有他書可證灼然易知者,徑行改定,至若名稱互異,如“北川”“白川”“百川”,“南明”“南溟”,“懷川”“懷洲”,“鳳渚”“鳳翥”,“萊山”“來山”之類;字句脫誤,如“朕方取”“取具彌文”“河則舛”“徂兩”之類,無從參驗者,一仍其初。襲謬沿訛,誠所不免,海內方雅幸糾正之。

一、公立朝本末,略具斯編。身後公論,散見於各家文集者,尤班班可考,茲並搜入附錄,用闡幽光,嗣有所知當補綴焉。

一、茲刻倡於奭召南觀察良,捐廉籌款,發凡起例,授楨使董校刻。複得俞君實觀察鍾穎之存款,陳複心觀察兆葵、舒暢亭太守惠之撥款,近又蒙濮紫泉觀察子潼,慨分清俸,始克竣工。至商榷審訂,則複州張紀廷振綱、山陰劉海門瀚兩君,始終其事焉。楨以衰病躬任讎校,未能精審,舛訛滋多,良深內疚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