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一下橋牌的遊戲規則:橋牌由四個人組成,我們將其分別記為甲、乙、丙、丁,但是橋牌屬於兩人博弈的類型。實際上,甲和丙會進行“結盟”,隻是這種結盟是被迫進行的,同樣乙和丁也會建立結盟。若是甲和丙沒有建立合作,卻和剩下的乙和丁結盟,這時按照這種遊戲規則,甲的行為便構成了欺騙,這種欺騙直白來說就像甲偷看了乙的牌是一樣的,或者我們可以將這種行為理解成,在打牌的過程中,甲在可以跟牌的情況下選擇了不跟牌。站在另外一個角度上講,這便是對橋牌遊戲規則的一種破壞。
或者說,在三個人或者更多人玩撲克的時候,其中的兩個人或者更多的人會考慮到自身的利益關係,然後聯手“攻擊”另外一個人,這種做法在橋牌中是被認同的。簡單說,當甲和丙建立合作時,乙和丁必須建立合作,同時甲和乙是不允許建立合作的。針對這種情況而言,最簡單的描述就是將建立同盟的甲和丙看成博弈賽局中的局中人1,將建立同盟的乙和丁看成博弈賽局中的另一個局中人2。
由此一來,橋牌遊戲就變成了簡單的二人博弈,但是與二人博弈的不同之處是,在進行橋牌遊戲的過程中,賽局中的兩個局中人1和2不能單獨進行博弈,局中人1需要甲和丙代表他參與博弈,而局中人2則需要乙和丁代表他進行博弈。
根據上麵所提到的遊戲規則,假設我們的理論是針對同一博弈的一係列的局所進行的統計和研究,而不僅僅是針對一個孤立單一的博弈賽局進行的,所以我們在這種情形下便能夠聯想到另外的解釋,我們應該將賽局中所有的約定和合作,當成一係列的局中重複出現的,進而幫助他們建立自己的地位。
在一般的零和博弈中,當局中人的數量達到三個及以上時,“合夥”才會首次出現在博弈賽局中,由於在兩個局中人的博弈中,不具備形成“合夥”的條件,因為“合夥”需要兩個局中人,這樣一來便沒有第三個局中人可以“對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