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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法律與自由

羅斯科·龐德[22]

法律秩序存在的目的為何?政府組織的確立能給我們帶來什麽?立法是為了在有組織的社會中建立和實行一套被大多數人承認的司法標準,還是有別的什麽用處?以上均是在涉足法律和政治哲學領域時最先接觸到的問題,而法學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發展史便是回答這些問題最好的答案。

原始社會的法律

在原始社會裏,法律存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和平。人們通過法律保護自身,減少個人利益衝突,同時通過立法闡明社會規則,從而和平地解決紛爭。這與現代法律精神相似,都是把法律視作一種手段,最終的目的則是維護正義及維持社會安定。隻是原始社會的律法更側重於懲罰,務求要使過錯方付出沉重的代價,而當代法律則更側重於保護和補償,並致力於賦予每個人應有的權利。

希臘和羅馬時期的法律

隨著希臘哲學與羅馬帝國的興起,原始社會有關法律的粗糙概念很快便被學者和統治者們修正和補全。他們認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現狀,換句話說,法律就像一把個人利益的保護傘,從根本上防止——而非僅僅是緩解,人與人之間矛盾和衝突的產生。這樣的觀點在希臘的政治哲學理論中被多次提及,例如柏拉圖在描述“理想國”時說,國家將每個人分配到與他最相配的階級上,用法律來保護他們的權利,使之滿意安定,從而實現社會完美的和諧與統一。同樣的理念也可以在聖·保羅著名的布道書信裏看到,《以弗所書》第五章第22節以及第六章第1至5節正是保羅對信徒們的告誡,呼籲他們堅守各自的階級,履行各自的職責。羅馬的律師們將這種政治哲學觀念變成實實在在的法律條文,查士丁尼編纂了《民法大全》,使之成為羅馬法最重要組成部分,並告訴他的臣民,法律存在的目的有三個:一、讓人過上體麵的生活;二、讓人免於惡意的傷害;三、讓人獲取他應得的東西。簡而言之,國家和法律都是用來實現社會和諧的手段。至於怎樣才算是體麵的生活、如何才能不被損害、應得的東西包括什麽等問題則由其他政府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