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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
在父母不幸的婚姻中,
孩子能夠在一個被保護的環境裏繼續健康成長;
繼續自由地愛自己的爸爸、媽媽;
繼續做一個孩子,不卷入大人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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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對一個孩子而言,不完整的家庭,不再相愛的父母,是對他人生的一種傷害,那麽在家庭裂變時,在父母從夫妻變成敵人後,一個孩子不得不在心理上與爸爸或者媽媽硬生生地分離;不得不去被迫仇恨自己的爸爸或者媽媽;不得不默默懷著對另一個人無盡的思念,背負著巨大的內心衝突而長大——這將是對孩子的人生和人格而言更大的傷害。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種傷害是一個不幸婚姻的自然產物。當婚姻結束後,這種傷害可以在父母的共同努力下減到最輕。
而第二種傷害則是一個或者幾個成年人犯下的罪行。
逼迫孩子永遠不見他的父親或者母親,不允許孩子繼續去愛他的父親或母親,將孩子當成自己報複對方的工具,這種傷害孩子、扭曲孩子人格的方式,遠比在婚姻和感情中所有的“不道德”都更為“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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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對明星夫妻離婚,離婚官司二審判決的結果是夫妻二人各撫養一個孩子,女兒跟媽媽,兒子跟爸爸。
而後,媽媽在微博上發了一段這樣的文字:“兒子女兒一同長大,這些年不曾分開,我需要同他們去講,讓他們明白和接受,可你為什麽不給孩子這樣的過程......我隻是希望讓孩子適應最初的變化,可你為什麽隻考慮外界影響,隻考慮我們都離婚了同住一個小區別人會說閑話......”
這段話令人心酸的原因不是成年人之間的無聲的戰爭,而是年幼的孩子不得不麵對突如其來的分離和改變。我想,這也是很多二胎家庭婚姻解體時不可避免的一種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