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說服,人們腦海中形成的第一概念往往是該用什麽策略。不可否認,想把勸服的話說到點上,不講點兒策略,一般很難達成。不過,即便是那些能言善辯的人,也往往會陷入“聰明反被聰明誤”的圈套。其實,要想勸服別人,有一種最簡單的方法,即講清事實。
林肯在成為總統前當過一段時間的律師。有一次,他獲悉朋友的兒子被控告為謀財害命,而且已經初步被判定為有罪。他以被告辯護律師的身份,到法院查閱案卷。翻閱了所有的案卷之後,他明確了全案的關鍵在於原告方的一位證人,因為這位證人發誓說在10月18日的月光下,清楚地看到了被告用槍擊斃了死者。對此,林肯提出複審的要求。
複審中,有這樣一段精彩對話。
林肯:“請問證人,你發誓說清楚地看到了被告用槍擊斃死者?”
證人:“是的。”
林肯:“你站在草堆後,被告在大樹下,這兩個地方相距20多米,你能看清嗎?”
證人:“能看清楚,因為那天晚上的月光很亮。”
林肯:“你確定不是從衣著方麵來判斷是被告的嗎?”
證人:“不是的,我確實看清了他的臉,因為月光照到了他的臉上。”
林肯:“你能確定時間是在晚上11點嗎?”
證人:“完全確定,因為當我回到家裏後,看了一下時間,正好是11點15分。”
林肯問到這裏就停止了,轉過身後,發表了一席精彩的言論:“我必須告訴大家,這個證人是一個騙子。他堅稱10月18日晚上11點在月光下看清了被告的臉。事實上,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晚上11點月亮已經下山了,哪裏還有月光?退一步說,也許是他時間記得不準確,時間可能稍有提前。但即便這樣,那時的月光也是從西往東照,草堆在東邊,大樹在西邊,如果被告的臉對著草堆,那麽他的臉上是不可能有月光的!”